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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北京地区互联网 接入服务市场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0-01-29
中国联通北京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北京公司、中国电信北京公司、北京地区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经营者:

中国联通北京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北京公司、中国电信北京公司、北京地区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在北京地区开展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法查处北京地区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许可和接入资源的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实施前已持有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且注册地为北京的IDC许可证的企业,实际已开展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书面承诺于2017年年底前达到相关经营许可要求,并取得相应业务的电信经营许可证(承诺书见附件1)。未按期承诺的,自2017年4月1日起,应严格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的相关业务。未按承诺如期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经营该业务。

2012年12月1日前取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且注册地为北京的IDC、ISP许可证的企业,应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管函[2012]552号,以下简称《通告》)关于资金、人员、场地、设施、技术方案和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建设相关系统,通过评测,并完成系统对接工作。

当前尚未通过评测的企业,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书面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通过评测(承诺书见附件2)。

其中,各相关企业应按照《关于切实做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与对接工作的通知》、《关于通报全国增值IDC/ISP企业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对接情况的函》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工信厅网安〔2016〕135号)要求,按期完成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测评及系统对接工作。未按期完成的,企业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不予通过。

现有持证IDC企业已扩大或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或在原业务覆盖范围新增机房、业务节点的,需要在新增范围内达到《通告》关于IDC机房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通过相关评测,并与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对接,达到业务全覆盖。

现有持证ISP(含网站接入)企业已扩大或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的,需要在新增业务覆盖地区内达到《通告》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通过相关评测,并与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对接,达到业务全覆盖。

各IDC、ISP、CDN企业要全面自查清理,确保经营资质合法合规,及时纠正各类违规行为,不得私自建设通信传输设施,不得使用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不得将获取的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转租给其他企业,用于经营IDC、ISP等业务,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各IDC、ISP、CDN企业于2017年3月31日前上报自查情况(见附件3和附件4)。

基础电信企业全面自查,严防各类接入资源违规使用,严格审核租用方资质和用途,不得使用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不得向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IDC、ISP、CDN等业务的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向用户出租的国际专线,应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明确使用用途仅供其内部办公专用,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企业于2017年3月31日前上报自查情况(见附件5、附件6和附件7)。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无证经营、超地域范围经营、超业务范围经营、转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等非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在年检工作中认定为年检不合格,并将其行为依法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经营许可证到期时依法不予续期。

三、工作要求

(一)设立监督举报热线

为做好此次清理规范工作,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将通过电话、邮箱、信件(函)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的监督举报。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指定本单位相关领导牵头负责,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基础电信企业要统一业务规程和相关要求,从合同约束、用途复查、违规问责等全流程加强规范管理,对存在问题的要立即予以改正,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各IDC、ISP、CDN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经营,网络设施和线路资源使用规范,完成各管理系统建设并通过评测。

(三)完善方案,抓好落实

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好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工作进度和责任,细化工作、责任到人,确保本次规范清理工作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四)信息报送

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应及时总结清理规范工作中的经验,每季度末报送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基础电信企业报送表单见附件5、附件6和附件7;增值企业报送表单见附件3和附件4)。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如发生问题应及时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报告。

 

附件:1.电信业务经营承诺书(第一类)

       2.电信业务经营承诺书(第二类)

       3.业务运营情况表(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4.业务运营情况表(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5.基础运营企业机房情况统计表

       6.运营商第___季度清理规范工作统计表

       7.处理情况表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017年3月9日

联系人: 王金萍,63319850, wangjinping@bca.gov.cn;张志明 ,63312740,zhangzhiming@bca.gov.cn)
附件:表格1 2 5 6 7

   表格3 4